参展须知
发表时间:2015-09-07 来源: 宣传部
2.1 展商职责
2.1.1为了交易会秩序及大多数参展商的利益,参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2012年6月1日17:00之前撤展。
2.1.2展商在撤馆时须使场地保持原样,由于展商的原因对展场造成的损坏,由场馆按损坏程度向展商收取整修赔偿费。
2.1.3展商须负责将搭建材料与建筑垃圾运离现场,并须在2012年6月1日24:00之前将其所有物品撤离现场。否则,组委会有权处理展商遗留的现场物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展商自行承担。
2.1.4展商对展品演示的安全操作负责,凡对观众可能造成伤害的演示需有妥善的安全保护措施。
2.1.5展商必须保证其展品在演示时不会产生诸如激光、毒气等有害身体健康的射线或气体。
2.1.6在整个展期,组委会在公共区域设有安保人员,但参展商需对自己的展品及财物安全负责,如有贵重展品参展,展商需自行聘请安保人员。
2.1.7展台必须随时准备接受有关安全部门的安全检查。
2.1.8展商应配合组委会工作人员做好统计和评估工作。
2.2 进馆证件
2.2.1证件申办
证件种类 |
要求 |
适用对象 |
有效期 |
办证方式 |
参展证 |
需照片,并进行网上注册 |
参展单位展台工作人员 |
2012年5月27日 -6月1日 |
每个标准展位可以办理3个参展证,4月30日前可登录京交会网站(4月30日前可登录京交会网站(www.ciftis.org)的 “注册系统”进行远程申请。 |
施工证 |
需1寸彩照, 50元/人(包含押金30元/人) |
布撤展施工人员使用 |
2012年5月26日 8:30-5月27日17:00,2012年6月1日17:00至24:00 |
施工单位进馆施工前两周需要向主场搭建商申办证件。010-58260958 |
2.2.2领取证件
①参展商请于5月27日15点前到国家会议中心“参展商现场报到处”报到,领取参展证。对申办施工证的搭建商,主场搭建商将提前告知领取施工证的时间和地点。
②对于预订光地展台且有特装的参展单位,须于4月1日前将布展方案(含效果图、施工图、电路图、材质说明及消防检验合格证、消防措施等)报主场搭建商审核后方可领取施工证,在撤展后一周,凭施工证及押金收据到主场搭建商处退回押金。
2.2.3施工证管理
①领取《施工证》时请核对证件数量并保管好收款收据,防止丢失,证件或收款收据遗失,押金恕不退还。
②领取《施工证》时应如实申报施工区域,到主场搭建商办理用电等手续前必需出示押金收据,施工人员应随身携带押金收据备查。
③进场撤展人员必需佩戴《施工证》或《参展证》等证件。
④《施工证》退还前必须将展台清理干净并运走,不得将特装垃圾留在展厅内,或弃置在广场、道路及会展中心范围内的其它区域,否则将不予退还押金。
2.3 展品运输
2.3.1交易会期间,车辆凭“施工车证”出入国家会议中心,并根据该证所指定的停车区域将车辆停放在展馆西侧,天辰西路指定的停车装卸区域或展馆附近的停车场。凭“参展商车证”的停车位置位于国家会议中心B2停车场。国家会议中心安保部负责管理出入国家会议中心的与交易会有关的所有车辆。(办理施工车证请联系主场搭建商)收费标准如下:
项目 |
价格 |
备注 |
施工车证 |
40元/张/次 |
|
参展商车证 |
80元/张/展期 |
五人以下小车 |
2.3.2交易会开展期间,所有货车不得入馆。参展的司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把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国家会议中心将对非法或未经批准的停车行为进行罚款。
2.3.3国家会议中心将指定一家公司作为馆外接货的运输公司,所有交易会的货物均由这家公司负责进出馆运输和装卸,展商可以直接与指定公司联系。
东方金运国际物流(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室:010-65910265/6
王德梅 18910553606 毕海平 18910553619
2.3.4北京市关于货车的禁限行规定:四环路(含)以内道路,6时至23时禁止载货汽车通行;五环路主路,6时至22时,禁止8吨(含)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2.3.5进入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的外埠货车,申请办理进京货运通行证时,需向进京办证处窗口提交以下证明材料:车辆审验期内的行驶证、绿色环保合格标志或当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车辆尾气检验合格凭证、交强险标志、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人的驾驶证、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遇在京举办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时,按上级指示或临时通告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3.6以上如有变化,以北京市公安局、交通委运管局发布的临时公告、现场交通管制和交通标识为准。
2.4 展品进出展场
所有进、出馆的物品均需接受保安人员的查验。布展期间和开展期间展品只进不出,需出馆的物品,须持有组委会现场服务中心开具的《参展商物品出馆核准单》,经主场搭建商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放行。布、撤展及交易会期间,参展单位应有专人看管展台,确保展品安全。
2.5 展台设计与施工
2.5.1标准展台
展览区的标准展台搭建由国家会议中心提供或由国家会议中心指定的服务商提供。下面表格是标准展台的基本配置,任何改动要求均须得到主场搭建商的书面批准,并在4月30日前向组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否则默认为同意以下标准配置。标准展台改动涉及到的费用均由展商自负,原收取费用不予退还。
标准展台示意图
2.5.2特装展台
①租用光地展商,在展台装修过程中须遵守各项搭建规定以及政府和场馆的有关规定。展商在施工前,须向主场搭建商报送施工平面图、效果图、电路图;交纳施工管理费、施工证件费等(详见附件1)。
②展台装修、搭建必须设计合理、牢固可靠。
③展馆之间板、地面、天花板或任何其他建筑物严禁用钉、钻凿或任何装修。由参展商原因造成展台、装修及展场损坏的,参展商应负全责。展品摆设及展台设计须顾及对临近展台视野及观众人流的影响。
④搭建材料应使用绿色环保材料。
⑤特装展台色彩和搭建高度应符合组委会有关要求(详见附件2)。
2.5.3展馆数据
货门:4.8m高*4.5m宽
地面承重:1-4号馆 3.5吨/平米;4A, 5-6号馆.800公斤/平米
供电:三相四线380/220 交流50周波/秒
2.6 展台管理与安全
2.6.1管理总则
①展台仅供参展商展示和洽谈使用。
②展示与现场操作不得妨碍邻近展商的展示活动,声像设备展示的音量应低于50分贝。对按规定属于有噪音、有害、有危险或不适合交易会正常进行的展示装置和现场操作,组委会办公室有权将其撤离或做出调整,由此而引起的费用由展商承担。
③展厅内禁止吸烟,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毁坏及损失均由展商自负。
④展台后背严禁结构及配重裸露在外,须整体封闭。
2.6.2管理费
①如参展单位所租用展台为光地,无论委托施工代理还是自行搭建展台,均须支付施工管理费。
②非指定装卸单位及叉车等不准入场作业。
③参展单位在场外购买鲜花进入展场,展场有关部门将根据品种、数量收取管理费。
2.6.3危险物品
展馆内禁止使用易燃、易爆、有害及危险物品。
2.6.4障碍及突出物
展厅通道应始终保持至少5米。展商不得在通道或空地处堆放任何阻挡物品,悬挂标记或突出物,以至影响周围展商的展示活动。
2.6.5展台悬挂物
展馆的天花板与柱子均不得贴有展览物品或广告资料。
2.6.6清洁
展厅内公共区域如通道的环境卫生由组委会负责,展台内的清洁工作由展商负责。
2.6.7空箱堆放
展览现场不设物品堆放处,如有特殊需要,请直接与指定搭建商或运输商联系,否则,展商必须将其空箱运回自己单位或在现场请人清理。
2.7 展台用水、电、气
2.7.1展台用电:
①如参展单位展出期间有机械等演示,所需动力电须提前向主场搭建商申报。
②如参展单位展台为特装展台,展台内所需照明用电,须提前向主场搭建商申报。
③如参展单位为标准展台,每个标准展台主场搭建商将提供一个电源插座及两盏射灯;如需另行增加射灯及电源,无论是否自行接驳,均需到施工办另行交费;
④如参展单位布展期间需要临时用电,须提前向主场搭建商申报。
2.7.2展台用水、用气
展台用上下水及使用压缩空气均需提前向主场搭建商申报,自带空气压缩机不得使用。
2.8 会场搭建及设备租赁
按照惯例,会场搭建及设备租赁,原则上由会议场地提供单位或其指定的服务商提供。如有特殊需求,可与会议场地提供单位协商解决。
2.9 展品及宣传品管理
2.9.1展品管理
①在展台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视为违规展品,禁止参展,并由该参展单位 承担责任。
1)携带不能说明来源或归属的展品。
2)易燃、易爆、有剧毒、有腐蚀性和放射性危害的展品。
3)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展品。
②在展示宣传中不得出现有关台独、中华民国(ROC)、法轮功邪教等内容,以及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及字样。
③严禁在京交会期间,现场销售展品。
④展品的摆设限于本展台,不能占用过道及过道上方的空间。如在过道上摆设展品,而使展品受损或阻碍了消防通道,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展商负责。
⑤参展单位须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规,确保参展技术和产品不构成侵权,并做好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工作。京交会期间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须携带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发现侵权行为,可以向现场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投诉。
2.9.2宣传品管理
①宣传品的内容
各展台、各参展商派发的各种资料的内容和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京交会的有关规定。参展单位对派发的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②宣传品的发放
参展单位携带的各种资料,仅限于在本展台派发,不得在其他展台派发。也不得在通道上摆放宣传品和宣传资料。发放单位有责任进行管理,要维护展场整洁、卫生、有序。
③宣传品发放的范围
各参展单位发放的宣传品,必须是和自己展台、展示内容有关的材料,不得代替其他展台散发宣传品,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发放者承担。
2.10 撤展管理
2.10.1撤展时间
京交会结束后,参展单位应按撤展时间安排有序撤展。参展单位应自行将特装展台撤出展馆。6月1日18:00参展单位可以开始清拆展台,24:00前撤展工作全部结束。
2.10.2撤展规定
①交易会结束前,参展单位不得收拾展品,以免影响交易会的正常工作。
②交易会结束后,参展单位随即可以开始收拾装置、用品及文件材料。
③在撤展时间内进行撤展的所有人员,必须佩带施工证或参展证方能出入展馆。不得将参展证、施工证等转交或变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④展厅的所有物品不能摆放于通道,以便移动通道的地毯。
⑤展品运出展馆,凭主场搭建商的放行条放行。
⑥爱护馆内设施,不得夹带搬走,不得损坏,违者除照价赔偿外,情节严重的给予重罚。
⑦除非参展单位有特别要求,撤展后遗留在现场的一切物品或展品将被视为遗弃。
⑧撤展时,参展单位不得随意拆除、移位交易会安装的所有用电设备,对擅自将非自有展具、电器及通讯等各类设备、设施带走的,按原价2倍赔偿,情节严重者,交安保部处理。
⑨参展单位必须遵守组委会发布的“展览现场日程安排”及其他指示。撤展的一切规定以组委会撤展规定为准。
2.11 责任
2.11.1参展商需注意展台安全,组委会对遗失、失窃、火灾引起的损失不负有责任。
2.11.2由于展商参展或任何与其参展相关的原因而使组委会遭受索赔的,该展商应对组委会做出赔偿。
2.11.3组委会对展商或其代理、雇员的人身以及其财产因展览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遗失、破坏、损毁不负有责任。
2.11.4组委会及各板块承办单位对因任何不可抗拒力以及其它客观因素造成的损失、破坏、延误或取消等概不负责。
2.11.5参展商名录之内容由展商提供,组委会对展商名录内的错误或遗漏不负有责任。
2.11.6组委会对展品货运过程(包括运输、搬运及报关)中所造成的遗失、损坏或延误不负有责任。展商应投保充分的运输险。
2.12 境外展商注意事项
2.12.1政府法规
参展单位必须服从并遵守京交会举办地的所有相关法规。
2.12.2签证申请
①参展人员必须确保自身符合入境国家的全部签证与健康要求。京交会组委会可提供一定的帮助,但不负责为参展单位代办签证。
②如果参展单位人员因没有获得签证而无法参展,合约不能因此取消。
2.12.3海关规定
京交会期间,展馆为海关临时管辖的区域。展馆内的所有物品在未得到海关的许可之前,均不得带出展馆。此外参展单位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请自行联系京交会组委会指定的承运商,以便办理展品清关手续。
②对于携带入境的手提物品,在带进或带出展览大厅前,都必须通知京交会组委会指定承运商进行报关并获得海关许可。
③所有将在本次京交会中发出的宣传物品,包括印刷品、名片、资料、礼品等,均需提前交给海关和京交会组委会查验,否则,不予入场。
④请妥善保存海关发出的所有收据,以便交易会指定承运商向海关代领回展品。
⑤京交会期间可分发小礼品,但需缴交进口税。参展单位在分发小礼品之前应该通过京交会组委会指定承运商向海关提交物品数量与价格清单。
⑥会后展品处理应遵守中国海关相关法规和条例。